
垃圾電廠電氣系統設備監視與故障處理
一、發電系統應包括發電機本體、勵磁裝置及其保護裝置設備。發電系統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發電機的啟動、并列、加減負荷、解列和停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1)發電機應進行啟動前的各種試驗(斷路器分合、連鎖動作等),確認各系統運行正常,各有關設備必須完整,短路線和接地線必須拆除,外部清潔應符合要求;
2)全部電氣設備巡檢完畢后,在發電機啟動前應測量發電機定子及勵磁回路的絕緣電阻,絕緣電阻值應符合要求,并做好記錄
3)并網前,應先向當地電力部門的電網調度機構報告,取得同意后方可并網;
4)采用準同期并列時,應在發電機的頻率與系統頻率相差0.5Hz/s以內時接入同期檢定裝置,并投入同期閉鎖裝置;
5)發電機并入電網后,加負荷時應對發電機冷卻介質溫升、鐵芯溫度、線圈溫度以及電刷、勵磁裝置的工作情況等進行監控;
6)發電機解列前,應先向當地電網調度機構報告,同意后減去有功及無功負荷,然后再斷開發電機的出口斷路器,切斷勵磁系統;
7)發電機解列后,應進行盤車,直至汽輪機汽缸溫度滿足設備技術要求后,才能完全停下來。
2、發電機正常運行中的監視及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密切觀察并定期記錄各項運行參數,當發現運行參數不正常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相應操作;
2)應定期巡檢發電機及其附屬設備;
3)應加強監視潤滑油的溫度和油壓、軸承的溫度及進出口風溫度。
3、發電機不正常運行和事故的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事故情況下,發電機的定子繞組可在短時內過負荷運行,轉子繞組可有相應的過負荷,短時過負荷的允許值應符合制造廠的規定;
2)當發電機的定子電流達到過負荷允許值時,應巡檢發電機的功率因數和電壓,并記錄過負荷電流的大小和時間,應按照現場規程的規定,在允許的持續時間內,用降低勵磁電流的方法,降低定子電流到正常值,但不得使電壓過低。如果降低勵磁電流不能使定子電流降低到正常值時,則必須降低發電機的有功負荷或切斷一部分負荷;
3)當發電機發生劇烈的振蕩、失去同期、主開關跳閘、發電機失磁運行、發電機內部爆炸、著火時,應采取相應的事故處理措施
4)當發電機著火時,應緊急停機,用二氧化碳滅火器來撲滅火災
5)不得使用泡沫式滅火器或砂子滅火;
6)當因自動勵磁系統故障引起事故時,應檢查勵磁系統并處理故障,可適當降低無功,但不應使電壓過低,不應使發電機失磁運行;
7)發電機溫度異常時,應立即減負荷,使溫度降到極限值以內,再檢查處理。
三、變電系統應包括升壓變壓器、廠用變壓器及其保護裝置設備。變電系統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變壓器運行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力變壓器運行規程》DLT572的有關規定;
2變壓器應有相應的故障處理措施;
3變壓器應有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
四、并網系統應包括并網線路及其保護裝置設備、電力系統調度自動化設備、電力系統通信設備、同期裝置、10kV以上開關柜(或GlS裝置)。并網系統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并及時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不應無協議運行和無合同交易;
2應嚴格執行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等有關規定,以及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指令;
3應制定并網線路及其保護裝置事故處理措施。
五、廠用電系統應包括高壓變頻器、高壓開關柜、低壓配電柜、電動機及其保護裝置等。廠用電系統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備投入運行前,應確保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投入運行;
2變頻器的運行應符合依據制造廠提供的資料編制的運行規程的要求;
3高低壓開關柜應整潔,儀表指示應正常,開關接觸應良好,并應有定期保養和試驗的相關管理規定;
4電動機的運行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5應落實電動機的防火安全措施。
六、直流電系統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流電源裝置宜有良好的運行狀態,保證供電的可靠性;
2、直流母線的電壓均應在合格范圍;
3、蓄電池組應有合格的充放電容量;
4、防酸蓄電池和大容量的閥控電池應安裝在專用蓄電池室內,容量較小的鎘鎳蓄電池和閥控蓄電池可安裝在柜內;
5、蓄電池室的溫度宜在5℃~35℃內,并保持良好的通風和照明,蓄電池室的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室內照明線應采用耐酸絕緣導線。
七、應急電源系統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充電電壓、電流等參數符合設計要求,各指示燈顯示正常狀態;
2、閉鎖裝置正常,靈活;
3、控制開關、出口斷路器在自動位置;
4、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預防性試驗、啟動試驗和切換裝置的切換試驗;
5、柴油發電機組處于熱備用狀態。
八、通信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通信系統運行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力通信運行管理規程》D/T544的有關規定,確保通信暢通、安全;
2、電力調度服務的專用通信設施的運行應符合電力調度通信管理的有關規定;
3、垃圾調配通信應保持暢通,確保進廠垃圾滿足生產要求;
4、生產管理通信應保持暢通,確保生產過程的正常交流。
九、采光照明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的供電系統應正常投入,確保照明正常;
2、焚燒廠主要出入口、通道、樓梯間等重要場所的事故照明應保持正常;
3、在主廠房、中控室、消防水泵房、高低壓配電室、通信機房等重要設施處、參觀通道等場所安裝的應急照明保持正常;
4、煙囪上面的飛行標志障礙燈應正常運行;
5、門窗、屋面采光帶等應完好無損,確保自然采光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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